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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4-11-28 03:20:43    来源:立博足球    作者:立博进球数预测

  省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江西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我办制定了《江西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落实《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号),加强江西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和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学技术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

  根据标准在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分为三个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第三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四条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省有关部门负责江西省内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和监督管理,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组织标准创新企业(初级)入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我省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数据库项目管理、专家库组建、管理员账户创建等事项。

  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设区市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商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精准服务。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平台标准创新型企业(中、高级)申报材料的初审。

  (一)在江西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

  第七条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更新的指标体系执行。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中“特色化指标”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公司发展实际设定并适时发布更新。

  第八条企业按住所地原则自愿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做注册,按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符合入库要求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1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有异议的由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申请。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级认定指标体系,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来初审,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来审核,必要时能够直接进行实地抽查,审核、抽查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省有关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有异议的由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申请。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高级认定指标体系,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来初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来核实和实地抽查,满足申报条件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报送。

  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能够准确的通过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级别。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做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申请常年开放,原则上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每年上半年组织并且开展认定工作,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下半年组织并且开展推荐工作。

  设区市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规划,根据工作要求发布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统筹做好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评价或认定标准体系更新后3个月内,设区市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已入库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按照新的指标体系重新进行自我评价并声明。

  第十三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信息平台做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复核,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注销、跨省迁移等,或者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信息平台,填写重大变动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入库或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由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入库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动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入库或认定结果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或严重违法失信、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直接取消入库或认定。如未向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申报以上问题,或被发现数据造假等情形,经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由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设区市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情节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公告,且公告日起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针对不一样类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依托本省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方面技术机构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点,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加大政府推介、统筹协调银行信贷、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信息对接等服务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标准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支持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点、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化人才教育培训等项目,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和企业标准“领跑者”。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融资增信业务。鼓励合乎条件的标准创新型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优质中小企业”配套政策等。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力度,适时组织编写标准创新型企业优秀案例集,宣传推广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成熟经验,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宣传纳入到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

  A.企业人员纳入市级及以上标准化专家库或五年内受邀参加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评审等工作(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为3分/次、2分/次、1分/次)。

  B.企业组织并且开展标准化全员教育培训或企业人员参加政府或第三方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的标准化培训班(每次2分)。

  B.企业或企业人员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5分);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3分)。

  E.企业牵头筹建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创新基地(5分),参与筹建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创新基地(3分)。

  注: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指标体系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1、2、3。

  赣标办2号 省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pdf